亲爱的读者,很多人可能对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本文目录一览

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主观:

一、农村建设用地如何 审批手续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
12、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例会审查——上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民法典中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农村自建房买卖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买卖双方若是想要进行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只需要自己有相关的意愿即可,但是农村自建房则不同,自己具有意愿还不行,还需要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流程。
2、农村自建房买卖需要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拥有了证明之后,才可以进行农村自建房买卖交易。当然,涉及到房屋的买卖都不是小事,合同还是必须要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之后,交易双方便可以经过协商并且签订 买卖合同 了。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流程中,是没有公证合同这一个步骤的。一般来说,在买卖双方签订了正规的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了。
三、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 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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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公安、邮电、防洪等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等设施建设。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程序是: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
(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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