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相信很多人对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和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和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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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如果是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已全部付清,是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若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分,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那么房产为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按揭部分在领证之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离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结婚后买房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是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一人一半进行分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情况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能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只对自己子女的赠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买房的资金来源于遗嘱或者赠予所得且确定只给一方的财产,则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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